(2016)陕0404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XX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4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张XX,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伊娜、翟珊,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XX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XX以被申请人李XX于2011年7月25日在重庆市巫山县旅游期间在“三峡龙舟”轮船上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XX死亡。经查:李XX,女,汉族,与申请人张XX系母女关系。李XX于2011年7月25日在重庆市巫山县旅游时,在“三峡龙舟”轮船上失踪,同行人张XX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没有找到李XX,现已满四年。2016年6月27日,张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XX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XX的公告。公告法定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XX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XX自2011年7月25日在重庆市巫山县旅游时,在“三峡龙舟”轮船上失踪而失去联系,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张XX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XX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XX死亡。诉讼费100元由张XX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