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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军,经理。被执行人南宝玉,女,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源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辽国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南宝玉所有的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产权证271273号,房屋产籍017010-0015-109号,建筑面积54.23平方米住宅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辽国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