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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5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阳建红与周如海、湖南太古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建红,周如海,湖南太古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5305号原告:阳建红,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熠,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如海,男,1947年6月10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被告:湖南太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8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刘小谭。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佩虎,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铁索,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阳建红诉被告周如海、湖南太古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阳建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如海、湖南太古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建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如海、湖南太古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建红撤回对被告周如海、湖南太古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308元,减半收取48154元,原告阳建红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欧阳力人民陪审员  周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