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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祝桂华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桂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40号罪犯祝桂华,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营市河口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06)河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桂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及被发现有漏罪,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东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前判对祝桂华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祝桂华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7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月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7日、2014年11月1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假释��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祝桂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祝桂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九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祝桂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祝桂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桂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