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大伟与被执行人刘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大伟,刘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902号申请人蒋大伟,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镇。被申请人刘海华,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宽城镇。申请人蒋大伟与被执行人刘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冀0827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