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顺源石材经营部与山西雅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顺源石材经营部,山西雅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金良,常俊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417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顺源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21支沟金城国际石材城A5-13。经营者:黄自良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朝阳,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61097222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查、提供证据、出庭陈述、辩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撤诉和再审,申请执行,进行调解、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和诉讼费,代收法律文书,参加全部诉讼活动)。被告:山西雅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太原高新区晋阳街202号东悦广场2号楼6层607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总经理。被告:杨金良,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常俊芳,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顺源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山西雅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金良、常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顺源石材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1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706元,不再另行退费。审 判 长 熊晨霞人民陪审员 高 亮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