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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二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白二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619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南口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红。被告:白二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二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