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与赵本孝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赵本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1行终3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玉波,主任。委托代理人娄彬,该单位政法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晓红,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本孝,男,194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港沟办事处)因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原告赵本孝在港沟办事处神武村拥有房屋一套,2016年9月23日被强制拆除。请求: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违法;2、判决被告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现场拆除房屋照片中有被告的工作人员,被告并未否认上述工作人员是职务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是被告实施了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前未履行相应的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原告所在的济南市历城区神武村集体土地已被征为国有土地,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1、确认被告港沟办事处于2016年9月23日针对原告赵本孝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驳回原告赵本孝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赵本孝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上诉人港沟办事处实施了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被上诉人仅提供模糊不清的照片,用以证明是上诉人港沟办事处实施了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由上诉人港沟办事处强制拆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赵本孝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本孝的起诉;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赵本孝负担。被上诉人赵本孝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诉讼期间,被上诉人赵本孝为证实其涉案房屋系由上诉人港沟办事处强制拆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历城区港沟街道片区建设指挥部于2015年12月17日下达的告知书、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现场照片等证据。该告知书载明,涉案房屋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相关补偿费用已核算完毕,告知书送达三日内到村委会领取,逾期不领取,该款项将打到村委会账户。拆除涉案房屋现场照片显示,涉案房屋系由被上诉人港沟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现场组织指挥工程机械进行拆除。另查明,历城区港沟街道片区建设指挥部由被上诉人港沟办事处成立。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本孝的涉案房屋已被批准征收,为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被上诉人港沟办事处成立了历城区港沟街道片区建设指挥部,该指挥部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上诉人下发了相应的告知书并组织人员对被上诉人的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抗辩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本案中,上诉人港沟办事处在强制拆除被上诉人赵本孝涉案房屋过程中,没有明确告知被上诉人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以及对强制执行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剥夺了上诉人申辩权利和救济途径,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港沟办事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继发审判员 高同先审判员 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