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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396号原告:周某,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现住甘肃省康县。被告:赵某,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某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