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常某、彭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湖南省分行,常某,彭某,彭某某,长沙某房地产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221号原告:某银行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文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系该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顶,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女。被告:彭某,男。被告:彭某某,女。被告:长沙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湖南省分行因与被告常某、彭某、彭某某、长沙某房地产公司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某银行湖南省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某银行湖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银行湖南省分行撤回对常某、彭某、彭某某、长沙某房地产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23元,减半收取4961.5元,由某银行湖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