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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小平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刑初3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平,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3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小平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一案,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平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求被告人李小平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小平从重庆三峡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水利公司)承包了万州区保税物流公司码头的办公大楼装修工程。2015年6月,李小平在与三峡水利公司结算工程款时,因该公司需要票据记账,被告人李小平为逃避缴纳税款,在没有与重庆卓骏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良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在尤连凤(已判刑)处虚开了三张以三峡水利公司为开票方的发票,发票金额共计1590400元。李小平随后将上述发票交予三峡水利公司进行报账,并支付10000元给尤连凤作为其虚开发票的费用。经云阳县国家税务局鉴定,李小平用于报账的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2017年3月8日,云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李小平到案接受调查。李小平于次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被告人李小平到重庆市万州区国家税务局补交了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记账凭证及发票、银行交易明细、相关刑事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税务局完税发票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雷某、尤连凤、李某、谯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小平的供述,云阳县国家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平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平犯虚开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平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无外力约束下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平主动补交了相应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小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平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代安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丁义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