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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伟、南昌捷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南昌捷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宋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执行人:南昌捷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466号。法定代表人:熊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华飞,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县,本院执行的刘伟与南昌捷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宋华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南昌捷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南昌捷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因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南昌捷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雪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