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苏金德与朱宝忠、叶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德,朱宝忠,叶春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3281号原告:苏金德,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告:朱宝忠,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叶春宝,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原告苏金德与被告朱宝忠、叶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金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苏金德负担。审 判 长 黄田中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人民陪审员 刘全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