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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杜国友基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49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杜国友出生日期一九六六年六月十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莱西市特殊身份无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483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杜国友驾驶河北H*****号农用运输车沿莱西市望城街道西太合庄村村前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由26号电线杆东侧约16米处,遇叶某贤驾驶人力三轮自行车在前顺行到此处,杜国友驾车超车过程中,两车发生刮碰受损,叶某贤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杜国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前述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国友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国友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杜国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杜国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方希春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臧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