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英楷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英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813号罪犯林英楷,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沙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英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4)沙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4)沙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上诉人林英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鸣、代理检察员顾忠有,执行机关代表金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英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英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夜间楼层值星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共获考核积分2470分,获表扬4次。2017年4月25日缴纳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英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至2019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林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