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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789朱文俊与刘元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俊,刘元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789号申请执行人:朱文俊,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刘元根,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7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朱文俊与被执行人刘元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7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