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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宁夏隆逸典当有限公司与宁夏盛世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段群涛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隆逸典当有限公司,宁夏盛世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段群涛

案由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隆逸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杨祎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盛世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陈明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群涛,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诉人宁夏隆逸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盛世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段群涛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夏隆逸典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学军审判员  马玉兰审判员  周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