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5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与白继伟、福建明兴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白继伟,福建明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陈长武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335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莆田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66887920M。代表人:程忠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金,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白继伟,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福建明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枫秀路滨海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69255884N。法定代理人:陈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350200854993528E。代表人:施培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第三人:陈长武,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白继伟、福建明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支公司、第三人陈长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对被告白继伟、第三人陈长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白继伟、第三人陈长武的起诉。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