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康玉朝与李晓红、李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朝,李晓红,李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康玉朝,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晓红,女,1970年6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敏,男,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康玉朝与李晓红、李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晓红、李国敏在指定的期限内将(2016)豫0421民初26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晓红、李国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晓红、李国敏自愿将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公正路南段路西一处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康玉朝,以抵偿二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且该房产双方��办理抵押登记。但二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要求法院依法强制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晓红、李国敏用以抵押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公正路南段路西的房产作价1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康玉朝抵偿二被执行人所欠其100万元借款。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康玉朝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康玉朝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韩红光审判员 岳海水审判员 张跃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帝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