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销售分公司、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程瑜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销售分公司,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程瑜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销售分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中路80号中国银行五楼。负责人:孙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程瑜加油站,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红星村二级公路东南侧。负责人:钱程瑜,该加油站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程瑜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