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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开封市金圣欧式建筑装饰材料厂与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金圣欧式建筑装饰材料厂,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金圣欧式建筑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科技大道北头。被执行人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一营房街38号。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了本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此,权利人开封市金圣欧式建筑装饰材料厂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确定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开封市金圣欧式建筑装饰材料厂货款4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宗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