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铁海与金占义、毛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海,金占义,毛广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260号原告:王铁海,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金占义,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毛广艳,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王铁海与被告金占义、毛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铁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昕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林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