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6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凤凤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王凤凤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334号原告:陆某某,女,鹤岗市。法定代理人:陆宝军,男,鹤岗市。被告王凤凤,女,鹤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凤凤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住址,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知道被告的住址情况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