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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6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凤凤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王凤凤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334号原告:陆某某,女,鹤岗市。法定代理人:陆宝军,男,鹤岗市。被告王凤凤,女,鹤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凤凤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住址,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知道被告的住址情况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