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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黄国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660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忠,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黄国忠在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新中街108号三、四楼做装修之际,来到该栋房屋被害人蓝某居住的二楼,趁人不备,偷走蓝某放在卧室桌子上的一只黑色苹果7手机(价值计人民币4770元),后逃离现场。黄国忠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金华市区全村腾飞手机店。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黄国忠在金华市区全村小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案发后,黄国忠赎回手机并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国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蓝某的陈述,证人黎某的证言,辨认、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购买手机的发票,二手手机登记表,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黄国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国忠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国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XX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