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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日昶、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日昶,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139号被执行人张日昶,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刑二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张日昶、王军未能按本院(2017)苏0585执1139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日昶银行存款2030元、王军银行存款204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展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