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日昶、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日昶,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139号被执行人张日昶,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刑二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张日昶、王军未能按本院(2017)苏0585执1139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日昶银行存款2030元、王军银行存款204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展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