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大红门灯具洁具厨具装饰店与宋德军、张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大红门灯具洁具厨具装饰店,宋德军,张艳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488号原告:牙克石市大红门灯具洁具厨具装饰店,地址牙克石市胜利西街**号楼*层。经营人:贾清昆。被告:宋德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牙克石市。被告:张艳梅,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大红门灯具洁具厨具装饰店与被告宋德军、张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大红门灯具洁具厨具装饰店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大红门灯具洁具厨具装饰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