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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敬广与苑仁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敬广,苑仁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367号原告:何敬广,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苑仁栋,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何敬广与被告苑仁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敬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资1119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跟着苑仁栋去淄博建筑工地上打工,被告带班,老板给被告多少钱原告不清楚,被告按每天170元发给原告工资。原告跟被告干了两个季度,除了被告已支付的,下欠原告11198元未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敬广主张的工资已于2016年初在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经临淄区法院审理作出(2016)鲁0305民初993号民事裁定,原告何敬广等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正在二审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敬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