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慧燕、于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燕,于淑英,胡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吴慧燕,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淑英,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胡成彬,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吴慧燕与被执行人于淑英、胡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李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元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