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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广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张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827号自诉人赵银,女,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张广军,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自诉人赵银以被告人张广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银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银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银撤诉。审判员  白跃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晓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