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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谷良学与王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良学,王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053号原告:谷良学,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东,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其林,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谷良学与王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谷良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良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良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谷良学负担。审判长  于清田审判员  何 洁审判员  张献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