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谷良学与王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良学,王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053号原告:谷良学,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东,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其林,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谷良学与王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谷良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良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良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谷良学负担。审判长 于清田审判员 何 洁审判员 张献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