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9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长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91刑初47号公诉机关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江,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唐山市玉田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区院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宝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江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李长江驾驶冀B×××××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以跳墙、撬锁等方式先后进入洪水庄村张某家、王占国家,赵家峪村祁某家,盗窃张某现金1000元、祁某现金700元。当月24日,被告人李长江再次驾车至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上述方式先后进入范家坨村郭某家、崔家屯村陈某家、王某家,盗窃郭某现金200元、鲁某(陈某母亲)现金15000元,所盗钱款存入被告人李长江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内。上述盗窃款项合计169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长江亲属代其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运动鞋、T恤衫等、书证山东神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6)津0225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施某、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某、祁某、郭某、鲁某等的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长江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长江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长江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长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树俊人民陪审员 张景忠人民陪审员 刘爱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