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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农民,住遵化市。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B×××××皮卡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遵化市邦宽线下石河道口时,与马某驾驶的冀J×××××、津B×××××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上道后向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与马某负同等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液中检查出乙醇含量为184.99ml/100ml。另查明,2017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某、穆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抓获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屈宏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英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