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3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302号之一原告:黄某,女,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对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保全申请费1050元,合计2260元,由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娜人民陪审员  卿孝斌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露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