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孔繁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575号起诉人:孔繁锦,男,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2017年7月25日,本院收到孔繁锦的起诉状。起诉人孔繁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赵亚珠返还孔繁锦工程款59750元及该款项利息。事实和理由:孔繁锦和赵亚珠是亲戚关系,2005年赵亚珠挂靠建筑公司承包肇庆市西江南路沙街路口9层商住楼,其将该楼的铝合金门窗、防护网工程转给孔繁锦安装。安装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双方核对工程的数量,并结算确认,赵亚珠欠孔繁锦安装工程款59750元。拖欠后,孔繁锦每年都向赵亚珠追讨,赵亚珠直到现在拒不偿还,特此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承包工程后将其中的铝合金门窗、防护网工程转给起诉人安装而拖欠起诉人安装费的纠纷属承揽合同纠纷。起诉人孔繁锦和被起诉人赵亚珠的住所地均在肇庆市××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并没有就装修施工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且起诉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起诉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本院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即其经常居住地亦不在本院辖区。起诉人的诉请指向的是给付货币,起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内。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孔繁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凤娇审 判 员 林 莹审 判 员 李国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小青书 记 员 刘伟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