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1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发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发胜,张敬花,王发金,吴云强,赵建民,尹西忠,王中新,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发胜,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敬花,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发金,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吴云强,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赵建民,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执行人:尹西忠,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中新,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海,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发胜、张敬花、王发金、吴云强、尹西忠、王中新、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5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发胜、张敬花、王发金、吴云强、尹西忠、王中新、王海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公绪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