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诚信安佳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焕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诚信安佳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张焕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335号原告:青岛诚信安佳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张焕华,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青岛诚信安佳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焕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诚信安佳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诚信安佳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繁军审 判 员 田继青人民陪审员 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