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志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85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祥,男,1992年12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祥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仇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志祥利用“lxk1251314”、“LPXF20”等微信号冒充女性身份结识男网友,并以交友、发生性关系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诈骗人民币10663.6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志祥以交友为由骗取被害人化某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4825.91元。2、2016年9月,被告人李志祥以交友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1159.19元。3、2016年9月,被告人李志祥以交友发生性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780.83元。4、2016年9月,被告人李志祥以交友发生性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2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591.4元。5、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志祥以交友发生性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371.4元。6、2016年10月,被告人李志祥以交友发生性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354.14元。7、2017年1月,被告人李志祥以交友发生性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2385元及话费199.8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志祥于2017年1月19日被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志祥处扣押现金人民币7895元,并发还被害人化某某人民币4422元、被害人蒋某人民币900元、被害人黄某人民币608元、被害人马某人民币19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马某、刘某、蒋某、化某某、黄某、李某2、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红包转账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红包记录、收条、被告人无前科说明、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祥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志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害人损失得以退赔,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李志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志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志祥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俊玲人民陪审员 高修红人民陪审员 姚长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