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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4刑初99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汉族,中专文化,大同市焦煤矿职工,住怀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6月4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世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4日3时30分,被告人李强酒后驾驶×××号江淮牌小型轿车在怀仁县怀应路五里滩南侧中石化加油站附近行驶时,被怀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小型汽车×××车辆信息和驾驶人李强信息查询结果单,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晋怀司鉴【2017】酒检字第13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及驾驶人抽血检验照片,现场查获拍照,怀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查获经过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目无法纪,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强的刑期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