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纪凤杰与曹朋、闫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凤杰,曹朋,闫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395号原告纪凤杰,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曹朋,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闫英,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受理原告纪凤杰诉被告曹朋、闫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纪凤杰应预交案件受理费7276元但没有预交,经本院催交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纪凤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