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圣功与刘俊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圣功,刘俊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400号原告:李圣功,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刘俊兵,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圣功与被告刘俊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圣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全部货款,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圣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圣功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