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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申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凤云、来庆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凤云,来庆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申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凤云,女,汉族,1942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来庆霞,女,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再审申请人李凤云因与被申请人来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4民终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凤云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李凤云与来庆霞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来庆霞的11万元是在河南三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直接转入河南三博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借贷关系存在于来庆霞与河南三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之间,来庆霞出具的欠条与事实不符,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李风云与来庆霞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李风云和来庆霞对于11万元转入河南三博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一直认可,但对于该公司是代李风云还是河南三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接收存在根本分歧,为查明案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追加河南三博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诉讼当事人,原一、二审法院没有依法追加当事人属适用法律错误。李风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一审庭审时,来庆霞向法庭出示了李凤云向来庆霞出具的欠条一份和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两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李凤云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但其主张是来庆霞与河南三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与自己无关,因李凤云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一、二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至于李凤云主张涉案借款系河南三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借款的理由,可在其承担责任后,依据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故李凤云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二)经阅卷审查,原一审庭审中,李凤云已自愿放弃追加河南三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参加诉讼,原二审时其再次提出申请,原二审判决以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追加该公司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来庆霞选择向李凤云主张权利为由,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现称原审应追加河南三博置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李凤云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李凤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凤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红彦审判员  王会军审判员  叶跃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