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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哲与刘洋、王代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哲,刘洋,王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刘哲被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王代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哲与被执行人刘洋、王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此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哲与被执行人刘洋、王代亮民间借贷纠纷(2017)吉0622民初380号调解一案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