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哲与刘洋、王代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哲,刘洋,王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刘哲被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王代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哲与被执行人刘洋、王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此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哲与被执行人刘洋、王代亮民间借贷纠纷(2017)吉0622民初380号调解一案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