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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锦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锦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锦辉,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老广记酒楼服务员,户籍所在地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暂住韶关市武江区。2017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锦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梅英、被告人冯锦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冯锦辉伙同“卷毛”(另案处理)从韶关市武江区某大院盗走红色电动车一台。2017年3月12日凌晨4时许,冯锦辉在武江区西岸村幼儿园附近被被害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冯锦辉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冯锦辉指认现场、作案工具视频截图的照片,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被告人冯锦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K440203510000201703002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锦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锦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锦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锦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吉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