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科园支行、山东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科园支行,山东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7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科园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508号。诉讼代表人:刘佃三。被申请人:山东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亮。被申请人:山东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莒南县城隆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科园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9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科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