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付明明与刘文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明明,刘文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付明明,34,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刘文升,21岁,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明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文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刘文升已将案件受理费3680.00元及执行费50.00元,以汇款方式汇入我院执行专户。本案现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付明明已将此案件受理费收回,同时向本院出具转帐收讫收据一枚。至此本案以转帐收讫方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纪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