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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继伟与周振敏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伟,周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96号申请执行人:周继伟,男,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住罗江县万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勇,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振敏,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住德阳市区。本院在执行周继伟与周振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上述700万元款项由周继伟直接向欠付周振敏工程款的单位收取,周振敏积极配合出具相关授权及有关工程资料”之内容,我院已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会商,现部分工程已进入审计阶段;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高 正审判员 :李红兵审判员 : 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贺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