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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雪广申请执行臧贺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广,臧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孙雪广,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臧贺喜,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雪广与被执行人臧贺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雪广于2017年7月2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101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焕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