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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操利与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利,杨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546号原告:操利,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杨倩,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操利诉被告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操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 余人民陪审员  汪公明人民陪审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