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操利与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利,杨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546号原告:操利,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杨倩,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操利诉被告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操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 余人民陪审员 汪公明人民陪审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