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鲁仕文与成都市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仕文,成都市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408号原告:鲁仕文,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卫,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组织机构代码:686****-1。法定代表人:李彬,总经理。原告鲁仕文与被告成都市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鲁仕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仕文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鲁仕文负担。审 判 员 周亚军人民陪审员 孙 珊人民陪审员 戢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