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甸明与杨秀霞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甸明,杨秀霞,陈格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甸明,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玉,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秀霞,女,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审被告:陈格宝,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再审申请人贾甸明因与被申请人杨秀霞、原审被告陈格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6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贾甸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