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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甸明与杨秀霞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甸明,杨秀霞,陈格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甸明,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玉,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秀霞,女,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审被告:陈格宝,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再审申请人贾甸明因与被申请人杨秀霞、原审被告陈格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6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贾甸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冉